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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■ 变更所须材料 |
(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二十三条;“实施条例”第二十四条之规定)
所须材料:
1.填写《商标变更申请书》并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字;
2.填写《商标代理委托书》并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字;
3.主管工商部门出具的名义或地址变更证明。
4.商标注册证复印件。
5.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。
※注意事项※
一、因企业合并、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,不在变更之列,商标移转的应当办理转让手续。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移转的,也应当办理转让手续;
二、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,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;未一并变更的,视为放弃变更申请,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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